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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湖州6月5日電(張駿 餘文斌 徐銀銀)同一場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戶口不同而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相差巨大,“同命不同價”這一現象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長期被社會大眾所詬病。
  去年,德清縣作為浙江省首個實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縣,啟動了戶籍制度改革,取消了農業、非農業戶口劃分,“同命同價”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實現。截至今年5月底,該縣人民法院已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了判決了46件案件。
  去年,家住德清新市鎮的倪大爺騎著三輪車與一貨運公司的拖拉機相撞,經鑒定,倪大爺傷情經鑒定構成9級,法院判撞人者賠償倪大爺49957.8元。
  受理法官表示,倪大爺是德清戶籍,該縣戶籍制度改革,統稱家庭戶,可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這意味著,本是農村戶籍的倪大爺可以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據浙江省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2013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6106元。而法院判決人身損害賠償以此作為判斷依據,由此,兩者之間相差懸殊。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的戶籍制度區分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體現在司法領域,既是交通事故賠償的“同命不同價”。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時,死亡、殘疾賠償金的適用標準、賠償數額因受害人戶籍而差異巨大。
  2013年9月30日,德清縣作為浙江省首個實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縣啟動了戶籍制度改革。根據《德清縣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從2013年9月30日起,德清縣建立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劃分,統一登記為“浙江居民戶口”。
  同時,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的《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基本賠償項目及標準》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在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的區域,受害人若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家庭戶)”的,應按城鎮居民的統計標準計算;事故發生時尚為農村居民,但在起訴時已統一登記為“家庭戶”的,應按城鎮居民的統計標準計算。
  結合這兩個規定,從2013年9月30日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被侵權人為德清縣居民,且在起訴時已登記為“家庭戶”的,德清法院均按“家庭戶”這一戶口性質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法院方面認為,德清縣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實現了一體化,法院裁判尺度得到了統一,“同命同價”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實現。
  據瞭解,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5月底,該院審結的96件案件中,已有符合規定的46件案件該院都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了判決。(完)  (原標題:浙江首個戶籍制度改革試點:交通事故賠償同命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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